所谓“和断”,就是使双方和好,解仇结盟,化干戈为玉帛。
然而和断是有条件的。双方必须协议,必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纠纷中打死的人,须由对方付出偿命金,在宋代吐蕃民族中流行称为“骨价”的赔偿法,杀人后可以用钱来赎命——“既论死,仍偿其资,谓之骨价”;另一种和断法,则是以羊马来赎死罪——“黠羌杀人,辄以羊马自赎”。
这些古老的“蕃法”、“羌法”现成在那里,但法律的执行,必须要有大威能者以雷霆手段,镇压那些怨怼之心,使之畏服不敢生反抗之意;或者有大德之士,以公仁睿智,安抚众心,平息众戾,虽凶狡之辈亦甘而俯首。
吐蕃这些年群龙无首,欲求一大威能者,真如镜里看花,水中望月一般。但还好有鸠摩智这一位大德之士,现在就坐镇在这里,足令所有吐蕃人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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