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在国民大会与国民大会议政会的关系上,做了非常重要的调整,赋予国民大会六项职权:选举正副总统、立法院正副院长、监察院正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罢免正副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正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创制法律;复决法律;修改法律;宪法赋予的其他职权。这些规定,与《五五宪草》没有区别,但是却赋予国民大会议政会相当重要的职权,这些职权一部分为国民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的职权,包括:议决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复决立法院已经通过的预算案、决算案;得创制立法原则并复决立法院之法律案;受理监察院依法向国民大会提出之弹劾案。另一部分为通常情况下行使的职权,包括:对行政院正副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提出不信任案;对国家政策或行政措施,得向总统及各院院长部长及委员会委员长提出质询,并听取报告,以及接受人民请愿、总统交议事项和国民大会委托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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