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帝国议会自成立以来,终于发挥了应有的作用。11月下旬到12月末,议会都在举行“修宪会议”。修改帝国宪法,并且制定一部《大明帝国选举法》,为大明的选举时代做好法律上的准备。议员们热烈讨论,激烈争吵,面红耳赤,为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几乎又上演“全武行”。
比如,北方诸省的民众是否也应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女性是否应该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苏门答腊岛的马来族原住民,是否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两疆、乌斯藏、西伯利亚和中亚新领地的那些“异族公民”,是否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皇室成员(包括宗室和外戚)是否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前清的旗人、贵族,是否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再比如,大明选民的年龄应该定在多少岁?是否应该规定内阁及首辅大臣的任期?是否应该规定单笔政治捐款的限额、以防止财团操纵选举?规定的话,规定多少?还有,《刑罚》中也要增设很多相关罪名,比如舞弊、贿选、非法献金之类的,如何界定?如何量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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