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檀安脑中浮现着秦律师的人精样,将离婚协议逐条读过,梳理出了中心思想和关键句段。
两人若是在婚后发现诸多不合,影响共同生活质量,偏离婚约缔结时的美好初心,则任何一方都可随时提出离婚,继续自由追求个人成长和人生幸福。
此协议为两人在婚约期内共同商讨而成,为婚后伴侣提供负责的、长情的爱护关照,起到婚内婚外预案似的保驾护航作用。双方签字后,若一方日后向相关婚姻受理机构提交此协议,都是两人预先深思熟虑后一致同意的结果。双方郑重声明,在离婚申请事项上愿意适用“一方主张,即双方共同有效主张”,以对双方的婚姻作最后的完美的敬意。(商檀安先生和晏绯缡女士在此段内容上清晰确认。)
若晏绯缡女士提交此协议,她将全部持有她和商檀安先生名下的晏家资产份额。其他在两人婚后产生的共同收益,由商檀安先生全权接收管理。作为对婚后共同岁月的感恩和对商檀安先生的赔偿,晏绯缡女士将没有任何附带条件地赠送商檀安先生一幢芷桑区的独栋别墅式住宅,面积不小于清水里二号庄园的一半。或者,根据其时商檀安先生的意向,晏绯缡女士将没有任何附带条件地赠送其他等值物品。商檀安先生确认,放弃联盟婚姻法赋予公民在离婚事项上的任何调解介入和调解用时,并且,不会再有权利义务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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