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官吏的选拔和晋升,主要依据“身”、“言”、“书”、“判”这四点来甄选。
而这四点中,最为看重的就是“判”了。
所谓“吏部选人,必限书判”,而实际中基本上就是“判”了。
考核官吏的能力大小,皆与判文的水平高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因此,为官者判文做的如何,对仕途升迁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判文是一种独特的骈体文。好的判文文辞简练、逻辑严谨、法理并重。
而这中间最为重要的又是法理并重,所谓“有理有据”也。
包括证人、证物、证词,直至最后的处理等所有的环节,都必须引经据典,说明是引用的哪一处的法律条文。
在本案中,柳如烟的证词作为辅助资料完全没有问题。
但如果仅以这部分证词来判定,毫无疑问,这个判文是存在瑕疵和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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