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真是发自天良的慨乎言之。三个中国知识分子在一起共事,未有不是以君子始,以小人终,而打得头破血流的。纵是对民主政治信仰坚定、以身许国的民运人士,他们如有三人共事,也是跳不出此一‘民族公式’的。何以如此?我们只能说,一是民族劣根性,天赋如此,上帝造的;二则是民族文化传统如此,吾友柏杨所谓‘酱缸’是也。我民族要把这酱味清洗干净,笔者就认为非两百年不为功。
让我们再看看英国人,他们的最大的长处,就是能合作(搞Team Work),能自治(Self-government)。三个英国人在一起,就能组织个让大家共同发财的公司(Company);组织个互利互信的社区(Self-ruled Community)。我们华裔就是搞不来嘛。夫复何言。以上所说还是单纯的人际关系。一旦沾上你死我活的利害冲突,那就只有动刀动枪,彼此杀得人头滚滚了(不信且看看蒋介石和汪精卫;毛泽东和刘少奇)。英国人乃至扩大至英语民族,他们也有为争权夺利而斗得你死我活的时候,但是在斗到难解难分,你死我也不活时,他们就能订个平等的合同,彼此握手,言归于好,大家按合同行事,这个合同在政治上就是宪法。在宪法之下,大家都是钩心斗角的赌客,但是,赌奸,赌猾,不赌赖;不卷袖子,不出恶声,大家来踢他个心平气和的法律皮球,依法行事。这就是民主法治了;民主应从守法开始。虽坏法犹胜于无法无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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