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之基础的原则,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本章要讨论的题目
我的脑海里浮现了一系列的思想,这将是一个涵盖极广的题目。我将不怎么关注事物本身,而是更多地关注事物的秩序。为使事物本来的面貌呈现出来,我必须破除层层干扰,直接进入事物的核心。
第二节足够的精神准备是良好法律被接受的前提
日耳曼人觉得最无法忍受[809]的就是瓦鲁斯[810]的法庭。为了便于对刺杀国王的凶手展开审问,查士丁尼在拉克希安人的居住地建了一座法庭[811],这一行为在日耳曼人看来是野蛮而可怕的。在反对罗马人的演说中[812],米特里达提对罗马人的诉讼程序[813]进行了重点批评。帕提亚人在罗马长大的那位国王,平易近人[814],然而帕提亚人居然无法容忍他。未适应自由生活的民族也无法容忍自由。同理,习惯生活在沼泽地区的人也不看好新鲜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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