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炽说:“原、被告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没有补充?”
林自遥与黄莺耳语两句,询问了黄莺的意见后,对刘炽说:“原告没有补充。”
曹晖也说:“没有补充。”
“那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事实部分已经说过的不用重复。”刘炽说。
林自遥说:“尊敬的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本金100万汇入指定账户,已经完成了借款的出借义务;被告收到本金后,连续足额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后,就没有再支付过利息或者偿还本金,已经构成违约。2017年6月,原告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原告的债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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