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世的司法考试中,有一道非常经典的论述名题。大致上就是两个对比案例,然后让考生分析:网上有偿裸聊这种行为,究竟算不算“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当年这道题,要想稍微拿几分,其实不算难。但是要想一分不漏地把这道题所有得分点都拿全,那就几乎是万中无一了。
除了一大堆繁冗复杂的法律辨析细节之外,当年这道题最后,还有一个号称灭杀了万分之9999考生的论述要点。
这个答案要点大致上是这样论述的:
法条中所特指淫秽物品,首先必须具备“可传播物品”的属性,然后BLABLA……论述,得出“可传播物品”的共性,是具有“物的可复制性与可存储性”。
但是,如果是网络聊天室中的单对单裸聊,因为采用的是“流媒体”技术。视频是不会被存储下来的,是一种即时通讯。所以,这种聊天的副产品,并不是“物品”,会自然灭失,也就没法传播。除非是以拍摄为视频文件并存储下来的模式运营,才有资格谈及后面的一系列触犯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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